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一)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五)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情况;(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