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

(一)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情况;

(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情况;

(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

(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