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水利工程或者公益性部分的正常运行。经营性水利工程或者经营性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