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大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二)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大型水利工程,或者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中型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三)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小(Ⅰ)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Ⅱ)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约定确定管理主体。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水利工程,在协议有效期内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