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