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