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建设科技创新高地和创新策源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