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和本省需求,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和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