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并通过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提升科研条件、引进人才团队以及资金补助等形式给予扶持,支持其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科研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国有研究开发机构政策。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