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纠纷发生地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纠纷发生地未设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构成。申请鉴定的,应当支付鉴定费用,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