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纠纷发生地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纠纷发生地未设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构成。

申请鉴定的,应当支付鉴定费用,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