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抽检,不得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