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为过往船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通航建筑物使用效率,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在通航建筑物能够满足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船舶每满一闸通行一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三小时、未满一闸的,应当放行。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从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起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