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为过往船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通航建筑物使用效率,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在通航建筑物能够满足正常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船舶每满一闸通行一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三小时、未满一闸的,应当放行。船舶等候过闸时间从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起算。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