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信用管理,并定期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