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