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