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濒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险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