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