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得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