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言论,或者发表其他明显违反职业伦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言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