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草原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草原统计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