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出现无法继续运营情况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