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出现无法继续运营情况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