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预计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