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以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分水源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