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以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分水源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