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设立保护标志,并做好隔离防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