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设立保护标志,并做好隔离防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