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项目,需要穿越已建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供水单位及时组织抢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