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标准化创新发展促进工作,依托标准化部市合作及议事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浦东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