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创新发展促进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