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