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