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