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