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三十三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召回已经出厂(点)的畜禽产品,如实记录召回情况,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