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三十四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屠宰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