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屠宰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