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召回已经出厂(点)的畜禽产品,如实记录召回情况,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