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