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由专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后进行修改: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保护规划经实施发现重大疏漏或者无法达到保护效果,经评估需要修改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修改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