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七)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方案;
(九)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
(十)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和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控制措施;
(十一)利用、展示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其他有关要求和措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