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专项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专项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专项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专项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