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专项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专项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专项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专项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