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有一定数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冀南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