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第十二条有效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清单、影像资料及其说明;(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决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