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内容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乡饮用水项目建设和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