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