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乡饮用水项目建设和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