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健康规划,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健康城镇、卫生城镇、文明城镇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卫生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和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等相关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和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