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擅自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三)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四)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五)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