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三)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四)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