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现状为架空线的应逐步入地敷设;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三)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等,不得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冲突;
(四)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不变。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