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应当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按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设施和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防灾减灾救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